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方针,满足和适应老同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持续健康推进老同志的学习,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离退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依托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教学活动,实行由离退休干部处和校老年人协会统一领导,专职工作人员和校老协专职委员共同协调保障,各团队骨干具体服务管理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原则,以“自娱自乐”为主导,以充实生活、锻炼身心、团结友爱、乐在其中、学有所成为宗旨。
第四条 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组织方式和基本条件
(一)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由各团队骨干在开学前三周,向离退休干部处和校老年人协会提出申请,经离退休干部处和校老年人协会协商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面向全校离退休老同志,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组织。
(三)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原则上以室内教学为主,确有必要经同意后,可适度开展室外教学活动。每学期各团队办班不超过两次。
(四)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一个班次学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每班讲课次数原则上不少于5次。
(五)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应有教师教学,具备相关教学计划、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教学条件。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处和校老年人协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管理制度,并负责各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认真履行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创造条件为各团队办好兴趣班提供服务保障。
(三)负责办班条件、教学计划的审定,负责教学设备、资料等购置。
(四)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教学场所。
(五)检查教学情况,协调相关事宜,听取意见,做好工作。
第六条 团队骨干工作职责
(一)广泛听取老同志意见,选择具参与性、知识性、趣味性,老同志喜闻乐见,又能办得到的学习内容。
(二)热心为老同志服务,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积极配合离退休干部处和校老年人协会工作。
(三)负责兴趣班教学的申报、报名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教学计划、聘请教师、组织实施教学和承担班主任工作,把好聘请教师任职条件关(以本校有专长的退休教师、大学生为主,同时结合学习需要和经费条件,经同意也可聘请校外有专长的老师来校教学和指导)。
(五)负责开展多形式的展示、交流活动。
(六)负责提交办班小结,内容包括办班基本情况,教学和学习中的收获和体会。
第七条 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兴趣班办学费用按照离退休干部处出一点,老同志个人出一点的原则解决。
第八条 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给予课酬金,一般情况下一次课酬金以50元为参考,具体视情而定,由离退休干部处按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发放。
第九条 教师职责
(一)认真备课,熟悉教案。
(二)按计划教学,每次课时为1至2小时,做到足时上课。
(三)授课认真,内容适度,通俗易懂、言简意赅,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辅导。
(四)如临时有事需调整授课时间,应及时与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团队骨干联系。
第十条 学员守则
(一)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
(二)不大声喧哗、乱涂乱写、乱扔纸屑和杂物,禁止吸烟,自觉维护室内清洁卫生。
(三)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室内教学设施使用规定。
(四)虚心学习,不骄不躁;团结互助,增进友谊。
(五)按规定缴纳培训费,对教学等方面有意见,通过正常途径反映。
(六)上课结束,自觉清理学习用品,注意关水、关电、关门、关窗。
第十一条 教室管理规定
(一)教室是老同志开展学习活动的场所,一般不作它用。
(二)教室公共财物由专人管理,未经允许不得挪用挪动。
(三)教室应保持清洁卫生,清洁工要按时上下班,认真清扫。
(四)老年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应对教室经常检查,及时维修和报修室内各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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