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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教职工活动团队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4年06月24日          【编辑录入:admin】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丰富离退休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进一步规范离退休教职工活动团队的管理,确保活动团队有序开展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活动团队是离退休教职工开展文化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的组织形式,是离退休教职工自我学习、自娱自乐的群众组织,其宗旨在于发挥老同志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调动老同志参与集体学习活动的积极性,使更多的老同志走出家门,参与文化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促进思想交流,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与时俱进,提高文化修养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水平,促进身心健康,丰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

第三条 活动团队的建立审批程序。由发起人提出申请和提交新建活动团队论证报告,经离退休工作联席会审批通过。新建活动团队必须符合大多数离退休老同志的生理特点、安全、有益于身心健康、以多数老同志感兴趣,且能经常开展的文化与文体娱乐活动为原则。

第四条 活动团队撤销原则及审批程序。对于无年度活动计划、很少组织开展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团队内闹矛盾、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活动团队,由老年人协会提醒整改,整改不通过再提请联席会议讨论予以暂停或撤销。

第五条 活动团队设组长一人,根据团队特点和需要可设副组长若干人,一般任期两年,可以连任。正、副组长由各团队民主推荐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离退休干部处审批。

第六条 凡本校离退休职工(含大集体职工)只要自觉遵守老年人活动中心管理及使用制度及活动团队的管理办法,按照自觉自愿,量力而行,量力而为的原则参与活动团队组织的集体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就可成为该活动团队成员。各活动团队应随时吸收新成员,新老成员应遵守团队的管理办法和纪律,成员之间应相互团结,相互学习、和睦相处。

第七条 活动团队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所属成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不得传播非法、不健康的文化内容,不得组织违法的、激烈竞技性质的、不健康的活动。

第八条 活动团队在考虑安排兴趣活动时,务必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应该根据本团队的特点和离退休老同志生理特点,选择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形式。团队活动一般在校内开展,若要离开校区外出开展活动,必须事前书面向离退休干部处提交活动安排及安全预案措施,并征得离退休干部处的同意。

第九条 活动团队应在年初对全年开展兴趣活动或举办学习兴趣班做出书面计划安排(有关学习兴趣班要求见《学习兴趣班管理规定》),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活动。团队年度活动计划须在每年三月底以前报离退休干部处。

第十条 活动团队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离退休干部处。离退休干部处每年召开一次活动团队总结座谈会。

第十一条 活动团队各自开展活动的同时,老年人活动中心所开设的活动项目,照常对所有老同志开放。

第十二条 活动团队各自开展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老年人活动中心管理制度。

 

 

 

                               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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