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加强救助制度的要求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学校决定建立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本基金为公益性、互助性基金。  
第二条 开展教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是依靠全体教职工合力构筑抵御重大疾病给教职工带来经济风险的有效方式,是全校教职工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互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行动。建立 “互助基金”是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教职工权益的集中体现。 
第三条 学校设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管会”),对“互助基金”进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教职工交纳的互助费; 
(三)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 
(四)其他资助。 
第五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余留用”原则。 
二、“互助基金”的加入与退出 
第六条 “互助基金”遵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凡认可本办法的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互助基金”。 
第七条 加入“互助基金”的教职工,应当按时交纳互助费。并可以在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时向“互管会”申请“互助基金”补助。 
第八条 “互助基金”成立之初,申请加入者属于在职在岗教职工在分工会登记,属于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干部处登记,登记后就视同教职工自动加入“互助基金”。为方便管理,“互管会”仅在每年12月份安排一次集中办理“互助基金”成立之初未加入教职工、中途退出“互助基金”教职工和新进教职工加入“互助基金”工作。 
第九条 互助费基本额度按每人每月15元交纳,由学校财务处从当月工资或离退休金中代扣。 
第十条 教职工因调动、辞职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互助费,于次月起自动退出“互助基金”,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同时不再享受申请当年“互助基金”补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互助基金”成立之初未加入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加入时,除补交成立之日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费总额之外,另加收补交互助费总额的10% ;新进教职工,无特殊情况而未办理登记手续者,以后申请加入时,除交纳自其入校次月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费总额外,另加收补交互助费总额的10% ;中途退出“互助基金”的教职工,重新加入时,除补齐退出期间的互助费外,另加收补交互助费总额的10%。这三种情况均在办理登记或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申请当年“互助基金”补助的权利。 
三、“互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加入“互助基金”且患重大疾病(见附件一),在学校公费医疗报销(医疗保险管理报销)住院费后个人承担费用部分(不含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0元,且家庭困难的教职工,可以申请“互助基金”补助。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补助采用分段限比例补助申请者。补助额度由“互管会”按照申请人住院个人承担医疗花费、家庭生活状况以及“互助基金”总量等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每年12月15日前向“互管会”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基金管委会接受申请后,召开会议对申请进行讨论,审核是否符合基金使用条件及酌定给予补助金的数额。  
(三)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教职工每年只能享受1次,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请“互助基金”补助,应填写“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就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花费以及申请人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如实说明。已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还须提供前几次申请表的复印件。并携带以下材料: 
(一)持由学校医院或医保单位审核通过的有效凭据(校医院、医保单位出示的回执单)及证明材料;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二)“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需经其所在单位认可,由所在单位分工会主席或离退休干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连续交纳互助费满10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教职工,首次补助标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且个人当年补助最高限额4万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连续交纳互助费满15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教职工,首次补助标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且个人当年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一)未参加“互助基金”的或因各种原因退出“互助基金”的; 
(二)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就医的; 
(三)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医疗费用的; 
(四)因自杀、斗殴、吸毒、酗酒、整容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互管会”接受教代会执委会的监督指导。“互助基金”的交纳和使用情况每年须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 
第十九条 “互管会”由相关校领导及校工会、离退休干部处、校医院、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教职工代表组成。“互管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条 “互管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本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决定本基金接受捐赠、收缴、使用等管理情况; 
(三)接受、审批补助申请,决定补助金额; 
(四)决定涉及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互管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受理补助申请,汇总材料,提交“互管会”讨论; 
(二)根据“互管会”决定,办理补助发放的有关手续; 
(三)管理本专项基金账户,报告每年基金收支情况; 
(四)完成“互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互管会”资金核算: 
校工会财务账户内开设专用账户,每年12月底对当年的“互助基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决算,并向“互管会”及教代会执委会提交“互助基金”财务报表及分析说明。 
五、“互助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三个方面的监督,即审核监督、职能监督和群众监督。任何人对非法套取“互助基金”补助、滥用“互助基金”审批权利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应对举报涉及到的有关情况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妥善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属试行办法,由“互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种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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