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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年12月09日          【编辑录入:】

尊敬的各位退休职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社保函〔2022〕32号)文件精神和湖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协助开展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现就我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在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认证时间

我校领取待遇人员在2024年12月完成首次认证,此后可在上次认证后的12个月内任意时间进行认证。

新增退休人员在领取待遇之月起12个月内可不认证。

三、认证方式

详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操作指南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小程序“湖北智慧人社”、“电子社保卡”APP或小程序、“掌上12333”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线上认证。对于在境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可通过“中国领事”APP办理认证。

四、认证结果运用

(一)对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省社保中心将适时开展待遇暂停发放工作。暂停待遇人员在完成资格认证后将回复待遇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未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部    离退休工作处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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