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关工委|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党建工作|院处动态|老年之家|文体团队|关照小组|夕阳风采|养生保健|信息之窗|为你服务|下载专区
               本站专题

最新图文

       栏目导航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政策文件 >> 正文
  共有 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教职工退(离)休暂行规定(修订)

  发表日期:2006年10月07日          【编辑录入:admin】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退(离)休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文件
中地大(汉)发(2004)103号

各院(系、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职工退(离)休政策,妥善做好我校教职工的退(离)休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文件精神,经校务会议研究,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退(离)休暂行规定》(中地大(汉)发[1999]49号)进行修订。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退(离)休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教职工退(离)休暂行规定(修订)


        一、教职工退(离)休的条件
        (一)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均应退(离)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均应退(离)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可以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以上(一)、(二)条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教职工,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生活费。
        (三)聘干人员(指工人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聘干后改走工人系列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到达工人退休年龄时仍在干部岗位上工作,且已在干部岗位上受聘满10年者,可按干部条件办理退休手续,若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2.到达工人退休年龄时,在干部岗位上受聘不满10年者,按工人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四)女高级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下同)退(离)休的条件:
         
      1.年满55周岁的女高级专家,一般应退(离)休。非高校教师岗位的女高级专家,年满55周岁后正常办理退(离)休手续。校医院目前急缺高层次医疗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具正高级医疗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若工作需要延退,由校医院向学校提出延退申请,学校按规定审批,延退年龄最长不超过60周岁。
         
      2.高校教师岗位的女高级专家,年满55周岁后,若确因工作需要,由所在院(系)提出延退申请,并征得本人同意,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延长退(离)休年龄,延退年龄最长不超过60周岁(博士生指导教师除外)。每次申请延退的时限为1-2年。“确因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 尚未完成由本人负责的国家(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教师;
          ② 基础学科、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教师,退休后教学工作尚无人接替者;
          ③ 在学科专业建设中起带头作用的教师。
          3.年满55周岁女高级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①
      因工作需要,所在院系提出延退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延退的高校教师岗位具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女高级专家,在申报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时,有两种情况:一是按正常程序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评审,评审通过后工作至延聘期满;二是本人提出退后评申请,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参加当年正高级职务退后评审。
          ②
      不符合延退条件,或所在单位提出延退申请未经学校批准的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女高级专家(凡是在当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可以申请参加当年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后评审。
          ③
      参加退后评审的人员,需达到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评审通过后按新职务兑现工资等待遇;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不退休或再次参加职称评审等要求;参加退后评审的程序是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明确意见,办理退休手续后参加退后评审。
          4.年满55周岁,经学校同意延退的女高级专家,按国家规定不再担任一线行政职务。
        (五)中学高级教师按武汉市教委《关于教职工退休退职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武教人(1990)6号)文件规定办理: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具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应该退休。
        (六)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退休条件
        1.根据原国家教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精神,以及中地大字[1995]33号、中地大字[1996]20号文件的规定,1994年底以前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退(离)休,少数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周岁;1995年及以后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满六十周岁应退(离)休,少数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2.连续两年未招收到博士研究生,或连续两年无科研项目、经费培养博士生者,不得延长退休时间。
          3.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仍可指导在读的博士生直至毕业,仍可招收计划外的博士生。
         
      (七)入选学校、省部、国家级“教学名师”的优秀教师年满六十周岁,若教学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所在院系提出延退申请(每次申请延退时限为1-2年),经学校审批后可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八)退(离)休的高级专家,因学科、新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依据中地大(汉)办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办理返聘手续。
        二、教职工退(离)休以后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退(离)休手续的办理
        1.凡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教职工都应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2.每年10月份由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将下一年度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有关情况(包括在读博士生、在研科研项目、经费等)报学校,由学校研究审批。
        3.年满55周岁的女高级专家,若符合延退条件,申请延退应履行以下手续:
        ① 所在单位填写《延退审批表》,内容包括:个人简况、申请延退的理由、延退时限及在延退期内拟承担的主要工作。延退申请应征得本人同意。
        ②
      各二级单位在每年10月份将下一年度年满55周岁及以上,符合延退规定,且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延退的《延退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学校于11月底前研究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各单位,以便妥善安排各项工作。
        4.对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的教职工,人事处将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有关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接到通知后,单位领导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认真听取其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妥善做好有关工作交接和财、物的移交。
        5.在教职工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的当月,人事处下发退(离)休通知,并从到龄下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待遇。
        6.对每学期中途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但承担了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由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可在完成该学期教学任务后办理退(离)休手续。
        四、退(离)休人员的管理
          凡办理完毕退(离)休手续的教职工,由离退休干部处和有关二级单位实行“两级管理”,共同做好我校退(离)休教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关规定
        1.根据中组发(88)9号文件规定: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只限在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人大、政协担任委员以上职务的),在任届未满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待任届期满或届中调整后即办理退(离)休手续。
        2.教职工年龄(出生年月)的确定按中组部通字(90)24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原则上以职工本人档案中早期本人填写的《职工履历表》、《自传》、《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凡在档案中未注明“农历”、“旧历”字样的一律视为“公历”。
        3.若教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时,仍未取得最终审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按时办理退(离)休手续。
        六、附则
        1.退(离)休工作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国家已有统一的政策规定,使教职工劳动和退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各级领导要增强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有关单位应认真照顾好退(离)休职工的生活,注意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地(汉)人字(1995)08号文件、中地(汉)办字[1994]21号文件和中地(汉)人字(1995)29号文件中第三条、中地(汉)人字(1996)31号文件中第三条二款均不再执行。
          七、本规定(修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相关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离退休工作处